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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约车交通案
时间 : 2016-12-06 10:55:02来源:客运站 火车票在线订票

  网约车出事故的话谁赔偿?近日,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引起不少朋友的关注。不清楚首例网约车交通案情况的朋友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首例网约车交通案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张,由于平台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上,由于此前对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定位或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界定,使得很多快车、专车交通事故纠纷,很容易陷入赔偿责任推诿或追责困难的尴尬局面。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后,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从信息撮合到任务指派,伴随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一审审结,专车、快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都得以明确。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首例网约车交通案1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的认定,目前,专车、快车司机与滴滴公司等平台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接单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人或行人受伤,如乘客无过错,则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备受争议的专车、快车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得以明确。

  滴滴公司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法院判决公平合理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陈星认为,法院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共享经济无疑是一个重磅炸弹!对于治理网约车带来的乱象确实一剂良药。该判决的核心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的关系认定,法院认定“滴滴公司系承运人,网络约车交易是平台指派司机及车辆履行客运合同”,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为劳动关系。这一认定既是解决该案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纷繁复杂网约车侵权纠纷的命脉所在。

  陈星认为,将网约车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乘客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也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第18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内容。国外的实践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就一起司机起诉Uber的案件中,同样也认为基于Uber拥有绝对定价权,司机服务为Uber主营业务,以及司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众多因素,裁决Uber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首例网约车交通案的情况应该都清楚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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