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市备受关注的“名模”陈明月交通肇事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最终陈明月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2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明月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椒江星明路西侧车道自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椒江区第五中学南侧路段时,碰撞了前方由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尾部,导致该车又撞上前面的重型厢式货车,致出租车驾驶室位置卡在货车下方。最终出租车驾驶员因抢救无效死亡。
车祸发生后,陈明月乘车逃往台州市新港国际大酒店。后在亲友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过程中,陈明月表示其在看守所60天没睡过一天好觉,对自己所做的一切深深自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月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车祸追尾,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明月交通肇事后逃逸,虽构成自首,但有醉酒驾车等酌定从重情节,不予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明月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明月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