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出租车5种情况可拒付打车费

时间:2014-11-11 09:41:44 来源:营口的士出租车公司 编辑: 客运站

 

  《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正式发布并实施。该《办法》从酝酿到修订完成历时三年多时间。新《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二条,分别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资质管理、营运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出租车管理不再无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我市现有出租汽车4836台,其中市区2316台,县区2520台。全市共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20家,从业人员超过1万人。2000年,我市曾制定出台了《营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此进行行业管理。但是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该《办法》在实施了九年后被清理废止。因此,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法规真空状态,而此次新《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这一空白,切实保障起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管理水平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办法》“新”在哪?

  此次新出台的《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与曾经实施的老《办法》相比,增加了哪些新内容?记者近日就此问题采访了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

  ●驾驶员权益得到明确保护

  与老《办法》比较,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提出了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七种情况,可以拒绝提供或终止服务。其中,乘客携带对驾驶员安全构成威胁的大型宠物,乘客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都是首次写入。该负责人解释说,前者主要是从保护女性驾驶员的角度考虑,后者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在一些地段划出了机动车禁行区,一些道路实施“禁左”,乘客如提出在禁行区停车或在“禁左”路段左转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要求,司机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从事固定线路经营 严重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在法律与责任一章中明确了对从事固定线路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即:出租车从事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乘客投诉要先举证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新内容则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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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的哥”需满足5项条件

  新《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违法记12分以上记录;

  (四)掌握相关客运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新《办法》规定,出租车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并按照约定支付因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出现故障、失准继续营运的;

  (二)不向乘客出具有效的车费专用票据的;

  (三)出租汽车在起价费里程内发生故障,不能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的。

  新《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终止服务:

  (一)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乘车;

  (二)乘客携带对驾驶员安全构成威胁的大型宠物的;

  (三)故意损坏车辆,破坏车内环境卫生的;

  (四)在禁止停车路段拦车的;

  (五)醉酒者以及无行为能力者没有监护人陪同的;

  (六)不告知目的地,出城区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不配合驾驶员办理出城登记手续的;

  (七)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的。

  ●乘客打车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哥”可拒载

  ●5种情况下乘客可拒付车费

  ●投诉内容不同,受理部门不同

  乘客对出租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乘客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

  乘客认为出租车计价器失准的,可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定并协调解决。

  经营者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索要高价的,乘客可向物价部门投诉,由物价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乘客不按规定付费,驾驶员可向公安部门投诉,由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乘客在投诉司机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向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效证据。新《办法》规定,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或者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乘客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乘客投诉应提供下列证据:(一)车辆牌照号和经营者名称;(二)起止地点、乘车时间;(三)车费发票;(四)其他有关证据。

  目前,市运管部门的投诉电话设有两部,分别是0417-2951788(白天)和0417-2804657(夜间和节假日)。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乘客投诉,经过核实后将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驾驶员要接受信誉考核

  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接受处罚,他的信誉考核也将因此扣分。在新《办法》中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档案,实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信誉考核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应当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据市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的运管部门已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了信誉考核。自2009年以来,已有两名驾驶员因考核不合格被吊销从业资格证,停业整顿20台出租汽车,50余位驾驶员接受再培训。

  市运管处提醒:

  乘客应养成索要“车票”的习惯

  我市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很少向司机索要车费专用票据,也就是人们俗称的“车票”。新的《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规定,乘客在投诉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车费发票就是其中之一。另外,司机如不能向乘客出具车票,乘客也有权拒付车费,那么索要车票到底对乘客有哪些好处呢?记者借此次采访,也向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咨询了这一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说,车票是乘客乘车的证据,根据车票可以查询到乘客乘坐了哪辆出租车。举个例子,一位乘客在打车时遗失了钱包,如果索要车票,运管部门就可以根据车票显示的号码找到该乘客乘坐的出租车。如果乘客没有索要车票,又不能记住车牌号码,那么找到乘坐的出租车将十分困难。同理,乘客在投诉出租车服务质量时,车票也是证明乘客乘坐了该出租车的一项有效证明。所以说,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应养成索要车票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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