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机票退改签行规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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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的理由是: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制定票价;在推出类似特价机票时,明确提示了“不得退改签”的条件,符合民航局相关要求。总之,契约自由,公平买卖。
然而,契约自由的前提,一是没有垄断市场,二是双方地位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合意。在民航业进入门槛极高、“不得退改签”成为行规、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祭出“契约自由”是无法让人信服的。相反,“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航空公司格式合同条款,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显失公允的格式条款,即便是明示的,也未必合法有效。
诚然,买了特价票后,又要退改签,属违约行为。但违约不代表消费者所有权利全部丧失。我国《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也赋予旅客退票权、变更航程和更改客票的权利。在消费者知道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之前,商家是不会“恩赐”这些权利的。
有权利,当然也有边界。包括刘律师在内的维权者,并非不愿承担合理的退票损失,而是反对航空公司单方面强加的全部损失;甚至消费者只是希望航空公司对退票和改签有所区别,这并不过分。反过来说,乘客没有登机接受服务,减少了飞机服务、燃油等成本;航空公司却收了乘客的机票钱,这有失公道
而航空公司言必称“符合政府规定”,果然如此吗?《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69条规定,自愿退票的,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适用的费用,退还余额。国家物价主管部门2003年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退票费率。
可见不得“退改签”的规定,只是航空公司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霸王条款”,即将行规凌驾于国法之上,凌驾于消费者的利益之上。
我们对“霸王条款”说不,并非因为我们的权利总处于边界地带;而是“霸王条款”自己会扩张,会侵蚀我们视为当然的权利。我们反对的是一种努力制度化的不公平,一种既拿走你的金钱,又拿走你的自尊的经营方式。
过去,我们老拿航空业的“先进”反衬铁老大的“落后”。但近几年,至少在退票方面,铁老大的进步有目共睹,2006年1月火车票退票费率统一为20%;今年9月25日起,退票费率又大幅降至5%。这与舆论的努力分不开。这回,我们希望航空公司“见贤思齐”: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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