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客车不装卫星定位罚款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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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13 03:14:29  来源: 客运站

      记者从交通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连日来,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在汽车站、长途客运站、运管所运政服务大厅等处设立咨询服务点,悬挂宣传标语和横幅,发放宣传材料。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做了解答。


  临淄区交通运输局介绍,该《条例》是道路运输管理地方性法规中内容最全面的,涵盖了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即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依法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条例》对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申请条件进行修订,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条例》明确了班车客运经营期限,对国家道路运输条例未规定的已有班车客运经营期限核定问题进行了明确。


    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的,对超过同等级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班线经营许可。《条例》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做了新的规定。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教练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标准和要求办理营运证,进行维护、检测、审验,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并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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