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司机遇两难公车私借出车祸

时间:2014-10-20 10:10:11 来源:连云港车祸 编辑: 客运站

 连云港司机遇两难公车私借出车祸

  日前,在连云港一家单位做司机的杨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结果出了车祸。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此类情况不在理赔范围。

  杨先生是市区一行政单位的司机,给单位领导开车。

  朋友小李在一家企业工作,两人关系很铁,小李平时有事要用车,杨先生肯定帮忙。

  近日,小李找到杨先生,想让他出趟车,帮忙拉点东西。

  当日,杨先生不知吃了什么东西,一直闹肚子,每隔几分钟就要去洗手间。

  看到这种情况,小李不好意思开口了,此时杨先生就说:“今天实在不行了,要不这样,你自己开车去吧。”于是,小李开着杨先生单位的公车去办事了,谁知道,半路上与前车发生了追尾事故。听说出事了,杨先生赶紧赶到现场。看着被撞坏的公车,两人全懵了。明天怎么向领导交待呀?被撞车的司机的一句“车上保险了吗?上了保险赶紧找保险公司报案”,提醒了杨先生,他赶紧到车上找保险单,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

  可是,当杨先生和小李将车辆开到保险公司定损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答复却让杨先生和小李彻底没了主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告诉杨先生,他没有经过单位同意,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原来,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杨先生开的是单位的公车,被保险人是单位,而杨先生没有取得单位领导的同意,擅自将车辆借给小李使用,小李就是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因此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小李驾驶车辆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针对杨先生的境遇,笔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免责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未告知该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换句话说,如果在投保之初,保险公司未告知该免责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如果告知了,杨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相关人士提醒,随着连云港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路况也越来越复杂。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机动车尽量不要交给他人驾驶,特别是单位的公车,未经领导许可,绝对不能借给他人,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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