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3大举措实现公交“三个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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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29 04:15:17  来源: 客运站

   海宁市三大举措率先实现公交“三个一”目标

  近年来,海宁市围绕公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公交圈即经济圈;公交是最大的民生;公交是公益性的事业三个定位,在理顺公交客运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深入开展公交便捷工程,通过制定规划、完善设施、调整线路、实行票价优惠等措施,不断提高公交服务质量。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基本实现了城乡公交“三个一”目标(即每个村至少有1个公交站点,一般村部离公交站点的距离不超过1公里,公交班次间隔不超过1小时),走在了全省的前列,使城乡公交服务深入到村组,城乡居民出行更加便捷。

  一、理顺管理机制,实现公交集约化经营。为了全市公交一体化改造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海宁交通部门在全省率先提出集约化经营,员工化管理的理念,在政府不出钱的前提下,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确定由大元公司收购所有公交班线车,并由大元一家公司经营。原属个人产权的车辆全部由企业收购,客运线路经营权全部收回,并进行重新整合配置,基本解决了困扰行业管理部门多年的产权、经营权问题,避免了公交冷热线分配不均、多家公司无序竞争、公交基础设施薄弱等,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营企业运作的公交管理体制, 城市公交一体化顺利推进,公交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公交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满足出行需求,开展城乡公交便捷工程。随着农村群众对公共交通需求的逐步提高,2007年交通部门对公交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发现尽管我市实现了村村通公交,但是离群众出行需求和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的目标还有不少的差距。为此,基于全市逐步形成公交优先发展的共识和农村公路 “建、养、管、运”一体化实施为公交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两方面,海宁市确定分两年实施公交便捷工程。

  1.制订近期规划。通过反复论证,编制出台了《海宁市城乡公交近期规划》,明确了今后三年我市公交发展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公交发展“能通则通、走向合理、班次科学、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目标。力争通过调整优化线路和增加线路,进一步提高公交覆盖率,确保实现“三个一”目标。

  2.完善基础设施。一方面改造站场、道路设施,通过采取多渠道筹资、多主体建设的方式,去年建成638个有雨棚、地砖座凳、站牌和广告灯箱的标准化公交候车棚。今年已立项并计划建350个。到今年底全市所有城乡公交线路上除了客观条件不符合设置候车棚的站点外,全部建造候车棚。同时为改善农村公路通车条件,镇、街道对新辟延伸公交线路的桥梁、回车场、转弯半径和安全设施进行改造和增设,使通公交路段道路设施条件符合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加密班次,通过增加车辆、更新车型,使每条线路都能满足班次间隔不少于1小时要求,尤其是增加重要干线上的大型客车,做到班次间隔20-30分钟。目前,全市公交总数增至301辆(普通车辆25辆),其中9米以上大型车12辆,占车辆总数的3.99%,6-9米中型车154辆,占51.16%,6米以下小型车135辆,占44.85%。

  3.提高线路覆盖率。通过新增、调整公交线路,试行快速公交,形成“快速公交、干线公交、普通公交”互通互补的立体公交网络,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公交便捷工程在原先城镇干支结合的公交网络基础上,完善镇村之间、跨区市之间、接轨杭州的公交换乘衔接,在两年内新增(调整)公交线路20条,去年已完成新增(调整)13条,2009年将再增8条,全市通村以上公路的公交覆盖率将从2007年的35%上升至45%。目前,全市共有公交线路60条,其中市内公交17条,城乡公交线路43条,线路辐射全市8个镇4个街道、182个行政村和社区。

  4.实施票价“一卡通”。去年11月,海宁市在全省县级市范围内率先推行城市公交IC卡,在政府加大扶持力度的基础上,实行了票价减半优惠政策。今年将在农村公交中推行IC卡,并在全市全面实施老年人乘坐公交的优惠政策。目前IC卡已与杭嘉湖绍实现了互通。

  三、明确财政补贴,形成公交发展制度保障。制订完善了《海宁市公交行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将公共交通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通过公交企业申请,相关部门综合考评,中介机构成本审计,补贴方案审核批准等环节落实公共交通补贴。财政主要对公交企业更新车辆、运用高新技术、承担社会福利以及因价格等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助和减免相关税费。具体补助政策为:

  1.对公交企业因价格因素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乘车、公交换乘优惠)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增加的支出,按服务质量考核分档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公交服务营业额的12%。

  2.为加快市区公交车辆的新增、更新步伐,新购用于公交客运的车辆(交通部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并经核准)给予每辆车5万元的补助。为鼓励公交企业进一步提高车辆档次和高档环保型车辆,购车价2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车价的25%给予补助。

  3.对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公共交通企业,报相关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免征城乡公交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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